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平臺的產品質量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異議處理程序,確保會員反饋的產品質量異議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更好地為會員提供質量售后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照《生活飲用水凈水廠用煤質活性炭選用指南》,以及活性炭產品市場常用的質量異議處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平臺內活性炭產品貨物發生的質量及數量異議處理服務。
第二章 術語與定義
第三條質量異議是指會員在本平臺“商城”進行貨物交易的過程中,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向本平臺提出的針對貨物產品質量及數量與所購買產品訂單不符的異議。
第四條第三方檢測機構默認為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中國科學院山西煤炭化學研究所、林產化學工業研究所、上海華嚴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若無其他與本平臺簽署的文件說明外,會員和本平臺均應認可上述第三方檢測機構的質檢報告。
第三章 活性炭產品貨物的取樣要求
第五條取樣地點,為了保證的樣品的真實可靠,必須在會員和本平臺雙方相關人員均在的情況下,共同在現場進行取樣
第六條取樣規范,鑒于目前活性炭均系袋裝(常規大包500kg,小包25kg),樣品采集不得低于包裝件數量的5%。不得從破碎的包裝件中取樣。
第七條取樣工具,可用直徑不小于19mm的取樣管。從包裝件取樣時,取樣管必須伸達包裝件的全長,以獲得代表性的樣品。如貨物為非粉狀活性炭,在取樣過程中會引起顆粒破碎,因此要特別注意,以盡量減少對粒度分布的影響。
第八條樣品準備,所取樣品必須混合均勻,然后分成三份,每份重量500g。存放于雙層氣密性的塑料袋中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九條會員如對交付的貨物產品存在質量爭議,必須在貨到卸貨現場的7個自然日內向本平臺提出質量異議并遞交書面文件,同時必須停止對貨物的使用及其他處理行為,并將貨物進行封存,等雙方形成書面處理決定后再行處理。如若超出異議期限,本平臺默認所交付貨物無質量問題,有權拒絕受理質量異議,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會員承擔。
第十條本平臺受理會員所提出的質量異議后,將于當日對此異議進行備案,向生產廠商、運輸車輛等相關流程進行核查自檢,并與會員進行異議的協商溝通。最終以會員與本平臺雙方簽署的處理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對于涉及貨物產品的指標質量異議,本平臺在收到質量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會通知會員要求復檢。收到復檢要求后,會員應向本平臺提交一份按取樣要求采集的密封樣品,如果復檢結果與會員的結果不一致,則將第三份密封樣品提交給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最終以第三方出具的質檢報告為準。
第十二條如若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會員購買訂單的質量要求,會員可將貨物進行退換貨處理,退換貨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均由本平臺承擔。會員亦可選擇按實際交付貨物質量的價格進行調價接收,貨物質量評判結果最終以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為準。
第十三條對于涉及貨物數量和重量的異議,本平臺可要求安排第三方進行清點和復磅,貨物磅差在內為合理范圍,本平臺不再進行進一步處理。貨物數量缺少超過合理范圍時,會員可選擇進行補發相應數量貨物的處理或退回相應數量貨物的貨款,本平臺都應遵守。
第十四條本平臺處理質量異議的過程中,對交付的貨物產生的復檢、復磅、第三方檢測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如貨物質量數量無異常,符合訂單貨物,相關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會員承擔。
第十五條質量異議的處理方案協商一致后,會員應與本平臺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本平臺不受理除質量異議以外的原因產生的退換貨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平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交易習慣、客觀條件等對本細則進行修訂,并按修訂后的規則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本細則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20年4月8日起頒布實施。
第二十條本細則的修改權、更新權以及最終解釋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歸山西易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